成都代表处注册监事
更新时间:2014-5-6 10:09:46 来源:www.chendgu-company.com 浏览次数: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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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代表处注册监事职责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G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G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G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G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G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以上第(六)款中所提及的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指:在董事或G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针对董事或G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成都代表处注册定义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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