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代表处注册要求
更新时间:2014-5-7 10:56:43 来源:www.chendgu-company.com 浏览次数: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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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是一个代表母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业务联络机构,所以,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代表处不能与其用户或客户进行直接的商业活动,也不能签订任何协议,所以代表处所能进行的都是“间接的商业活动”。例如:公关活动、业务联络、产品展示、市场调研、科技交流。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一、成都代表处注册要求
1、代表处名称:代表处名称由中文注册,通常是以代表处结尾,如:国别(地区)+公司名称+代表处;
2、注册资金:由于代表处具体营运不同于实体公司,没有十分严格资金投入方面的要求。
3、派出企业:外商代表处的派出企业须是在大陆以外的地区注册的,且成立2年以上。
4、注册地址:代表处对注册地址比较严格,须为商务性质。
外国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二、注册代表处提交资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
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一份(该文件须经过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过中国驻当地大SG认证);
3、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并进行公证认证一份;
4、设立申请书,需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并盖章。(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地点、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5、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以及代表和代表护照,简历(附每位代表2寸照片五张)。由中国公民担任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6、驻在地址的租赁合同两份;
7、房产证复印件2份和平面分割图2份(产权人签字或盖章);
8、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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