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之德国雇员接收辞退规定
更新时间:2014-7-21 17:31:53 来源: 浏览次数: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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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BGB)第613a条规定,并购方应接收被并购公司的员工。
德《公司法》规定,企业因并购、重组及业务收缩等原因需要裁员,应由董事会报请股东大会通过。雇主辞退雇员无需征得企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企委会)同意,但企委会有知情权,董事会应及时向其通报合并方案,并按规定事先书面通知企委会举行听证会,以充分沟通。
从举行听证会之日起一周后,无论企委会是否同意,雇主即可签发辞退通知书。如涉及大规模裁员,雇主需就“利益平衡”(即企业内部可否转岗安置)和“社会计划”(即解聘后的补偿问题)与企委会进行协商和谈判。自2000年5月起,所有解聘决定必须书面且在原件(复印件、传真和电子邮件不具法律效力)上签字后提前通知当事人。
提前多长时间发通知书,即辞退期限的长短取决于当事人在该企业的工龄,一般至少在解聘雇员一周前通知;当事人的工龄越长,需提前通知的时间就越长,如解聘一名在同一企业工作20年以上的雇员,需提前7个月通知。被辞退者如认为辞退不合理,可在收到辞退通知书后1周内通过企委会向雇主提出书面申诉;如未达成谅解,雇主有权强制执行辞退方案,但当事人可在收到辞退通知书3周内上诉当地劳动法院。如企业劳资关系较融洽,按规定履行了听证、充分并提前征求意见等程序以及有正当理由,诉诸法律的可能性一般很小。
在德国因企业经营变化引起的裁员应给予补偿。德《辞退保护法》第10条规定:补偿金额最高可达12个月的月薪;但年满50周岁且在同一公司工作15年以上者可享受最高为15个月月薪的补偿金;年满55周岁且在同一公司工作20年以上者可享受最高为18个月月薪的补偿金,此条款不适用在劳动法院根据《辞退保护法》第9条第2款判决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者;月薪指的是正常的工资收入加实物工资。雇员不超过10人的小公司辞退雇员时,原则上不必说明理由,也无需支付补偿金。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参照雇员的工龄、年龄及其家庭负担和企业经营状况决定补偿金额的高低。通常的做法是,工龄越长,得到的补偿金额越高,如1年工龄者被辞退,一般可得到半个月至一个月月薪的补偿金;5年工龄者被辞退,至少可拿到两个半月月薪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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