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之德国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4-7-21 17:31:04 来源: 浏览次数: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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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生效的《有价证券收购法》,简称WpÜG)对收购德上市公司(3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要约、接受、申报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1. 对目标公司3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收购或在2002年1月1日以后首次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收购必须公开要约。
2.在公布收购决定后,要约方原则上必须在4周内向BaFin提交德文本的要约报告书,内容包括: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名称、地址及法律形式;目标公司的有价证券代号及预定收购的数额;收购的价格、期限和条件;收购所需的资金总额及其保证;收购动机及预期目标等。BaFin在收到要约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
3.目标公司是否接受要约的期限为4至10周。如其间出现新的收购人,以后者提出的期限为准。到期后可再延长2周。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尽快对要约正式表态。目标公司董事会有保持中立的义务,即不能采取推动或阻止收购的措施。
4.收购价格不能低于最高出价或公布要约前3个月内的最高股价。收购结束后应公布收购总额,并向BaFin申报备案。
5.如收购失败,或BaFin禁止公布要约,收购方在1年之内不得提出新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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