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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3-31 15:43:33 来源:www.beijing-tannet.com 浏览次数: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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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Einkommensteur)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是《所得税法》(EStG)。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德国常住居民(在德有长期或习惯住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按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德国常住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通常仅按其在德国境内的收入缴税。
1.工资税(Lohnsteuer)是个人所得税重要的一种征收形式,工资税金额由税务部门制定的工资税对照表确定
2.资本收益税(Kapitalertragsteuer)
资本收益税是对个人获得的公司红利、存款及带息证券利息等的课税。红利税为两成,由德国公司向股东支付红利时代扣。存款利息税三成,由银行支付利息时代扣。其他股票、债券、期货的买卖收益税为35百分,由收益支付机构代扣。
(二)公司所得税(Körperschaftsteuer)
公司所得税又称公司税或法人税,其法律依据是《所得税法》(KStG)和《公司税法》。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成立的企业是德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公司所得税纳税主体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在德国境内的公司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不在德国境内的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在德境内所得纳税。
公司所得税率现统一为25%,由各联邦州收取。
(三)团结附加税(Solidaritätszuschlag)
1990年两德统一后,为支付统一带来的财政负担和加快东部地区建设,于1991年开征此税。原计划为临时税收,1993年曾一度废止,后于1995年恢复。个人和公司均是该附加税的征收对象,其税基是同期个人和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税率为5.5%。
(四)营业税(Gewerbesteuer)
营业税是由地方政府对企业营业收入征收的税种,其法律依据是《营业税法》(GewStG)。所有在德国经营的企业都是该税种的征收对象,不论其企业的法律形式是人合公司还是资合公司。该税的税基是企业当年的营业收益,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计算出的利润经过《营业税法》规定的增减项修正后计算得出。
(五)增值税(Mehrwertsteuer/Umsatzsteuer)
增值税属共享税,是德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征收范围涉及商品生产、流通、进口环节和服务等领域。
德国的增值税体系要求由最终消费者实际承担增值税,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的税务负担。增值税采取发票扣税法征收,2007年1月起,增值税的一般税率为19%,部分商品(如食品、近途客运、书籍报纸及艺术品等)税率为7%。原则上对所有在德国国内发生的产品和服务交易均须征收增值税,但对有些商业活动予以免税,如出口、部分银行和保险业务。
(六)地产税(Grundsteuer)
德地方政府每年向在其辖区内的房地产所有者征收地产税。地产税又分对农林业用地征收的“A类”和对其它用地征收的“B类”两种,税基是根据评估法确定的房地产价值(该地产价值由各地税务局确定,每6年核定一次,与市场价格无关),税率的确定过程与营业税类似,也是由德联邦政府制定统一的税率指数(Steuermesszahl),然后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确定稽征率(Hebesatz),二者的乘积即是地产税税率。
(七)地产购置税(Grunderwerbsteuer)
在德国境内进行房地产买卖需缴纳地产购置税。该税税基是地产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交易价格或依法估定的价格,税率是3.5%。
(八)进口税费
进口税费包括海关关税、特殊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
消费税,进口环节需要缴纳的消费税主要涉及烟草税和酒精饮料。
进口增值税,从欧盟境外进口到德国的货物需交纳进口增值税,税基为货物的海关金额,税率同德国境内增值税率一致,在货物进口时向海关缴纳。如果该货物继续出售,所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可向税务局提出申请,从应纳税中扣除。
(九)其他有关税种
除上面提到的主要税种,我企业在赴德投资经营时常会遇到的税种还包括机动车税(Kraftfahrzeugsteuer)、矿物油税(Mineralölsteuer)和保险税(Versicherungsteue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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