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注册香港商标国际类别
更新时间:2015-3-16 15:43:52 来源:www.beijing-tannet.com 浏览次数: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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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注册香港商标时,您必须同时提交一份清单,列明拟申请商标注册的所有货品及服务。清单必须按货品及服务所属的类别开列,亦应述明货品及服务所属类别的编号。我国是尼斯联盟的成员国,《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已经是尼斯联盟第二十一次专家委员会会议进行修改,形成《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要求,我国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自该日起,凡向我司申请商标注册的,均须使用新版分类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布。
香港商标注册的类别采用的是国际上的尼斯分类,那么什么是尼斯分类呢?我们要先从尼斯协定说起。
《尼斯协定》(Nice Agreement) 指于1957年6月15日在尼斯外交会议签订、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以及于1977年5月13日在日内瓦修改、并于1979年9月28日在日内瓦修订和经不时修改或修订的《商标注册用货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国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指获《尼斯协定》采纳并在有关时间有效的《货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就任何在生效日期或该日期之后注册的商标而言,商标的注册所关乎的货品或服务须按照在注册日期有效的《国际分类》的分类而分类。
货品或服务分类的改变
在第59、60及61条及本条例第58(5)条(该条限制处长修订注册纪录册中的记项的权
力)的规限下,
(a) 将任何并非以《国际分类》为基础而分类的注册商标的说明重新分类,使之成为以《国际分类》为基础的说明;或
(b) 对《国际分类》的分类实施任何修订或替代,对注册纪录册中的记项作出他认为为将任何注册商标的说明重新分类而需要的修订。
故注册香港商标应该按照尼斯分类来确定需要保护的商标的类别,查册的时候也要注意相关类别,如有必要,可将商品和服务类同时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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