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香港商标注册驳回应答
更新时间:2015-3-16 12:16:00 来源:www.beijing-tannet.com 浏览次数: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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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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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香港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的必要性
1、驳回复审是商标被驳回之后的唯一救济途径。
2、驳回复审平均成功机率较高,不少知名品牌商标都有通过驳回复审去的商标证书的经历。
3、重要商标被驳回时,只要有一线希望,大多数当事人都会选择权利用尽进行争取。
4、驳回复审可以保留在先申请权,等待扫除注册的障碍以使商标最终取得注册。
5、商标局驳回商标具有主观性,当事人可在驳回复审中通过理由阐述并提供证据来影响商评委对商标的在审查。
成都香港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的作用
商标局对注册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该商标权能否确立。然而,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正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实质审查工作不可能保证判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瑕疵。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驳回以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因此,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为了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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