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公司注册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4-6-13 17:49:53 来源:www.chengdu-company.com 浏览次数: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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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办企业的扶持政策
1、工业企业
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及以上的,自纳税之日起分别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区实得部分之和的60%、70%、90%和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区实得部分,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扶持年限为3年。
2、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可享受新办工业企业扶持政策。
3、外资企业
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从注册成立之日起,可享受新办工业企业财政扶持政策。
4、批发与零售商业企业(含市场)
主办市场的企业直接纳税,其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纳税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区实得部分之和的60%、40%、20%,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非主办市场的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自纳税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区实得部分之和的60%,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5、服务业企业(含住宿、餐饮、娱乐企业)
企业年纳税额在30万元及以上,自纳税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区实得部分之和的60%、40%、20%,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6、房地产及建安企业
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自纳税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区实得部分的50%,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自纳税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区实得部分之和的20%、10%、10%,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企业年纳税额在300万元及以上,自纳税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区实得部分的60%,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企业年纳税额在300万元及以上,自纳税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区实得部分之和的30%、30%、20%,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在我区注册的房地产及建安企业,使用区外土地开发及建设并独立核算的,按其缴纳以上“三税”地方实得部分的60%,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二、优势企业的扶持政策
纳税及经营规模达一定标准,经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核定,区政府批准后,可纳入区优势企业享受相应的财政扶持。
1、企业年纳税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企业,按新办企业扶持税种区实得60%进行财政扶持。
2、企业年纳税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和零售商业企业(含市场),按同类新办企业扶持税种区实得的30%进行财政扶持。
3、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按同类新办企业扶持税种区实得30%进行财政扶持。
4、企业年纳税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房地产和建安企业,分别按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区实得部分的50%,营业税、房产税区实得部分之和的20%进行财政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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