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外资公司注册核名要求
更新时间:2014-6-9 17:47:36 来源:www.chengdu-company.com 浏览次数: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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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外资公司注册核名要求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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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提供的有关企业登记申请资料及填写登记申请表格、文书应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由股东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企业登记申请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相应的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译本或翻译人承诺中文译文与原文一致的文件。
4、外资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7、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9、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0、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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