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代表处注册税务政策
更新时间:2014-5-7 10:52:34 来源:www.chendgu-company.com 浏览次数: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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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代表处注册政策
税务专家解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申请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由于核定的利润率提高,新政策会对部分代表机构的税负产生一定影响。对代表机构而言,如果实际利润水平与核定利润率差距较大,可以考虑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争取实行据实征收;如果还有差距,则可以考虑将代表处转型升级为外商投资企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鉴于外企代表处与其境外总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代表机构无论是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据实申报的,还是财务核算不健全实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或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式申报的,均应严格执行独立交易原则,根据代表机构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准确核算应归属于自身的收入、成本、费用、经费支出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否则,税务机关将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二、成都代表处注册免税管理
新政策明确废止了过去一些文件中关于代表机构免税或不予征税的规定,并规定各地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审批代表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还要求对过去已核准免税的代表处进行清理。也就是对于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发布之前已经核准免税的代表处,应该重新评估其是否仍然符合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条件。如果符合,则应尽早到税务机关递交免税申请。否则,代表处需按照实际利润据实申报或者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成都代表处注册税务优惠
1、一类是代表机构根据协定规定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可不在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安排)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9〕第607号)的规定,如果外国企业在华设立的代表处专门从事以下6项业务的,不构成常设机构。
这些业务包括: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等等。
2、二类是涉及国际运输收入的,代表处可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的减免税待遇。
在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的海运和空运条款中,或我国和对方国家就海运或空运签订的专门换函中,如果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海运或空运收入免税,那么该缔约国居民的海、空运企业设在我国的代表处可以申请免税待遇。免税一般涉及的是所得税的互免,如没有明确规定免流转税的,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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