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代表处注册税务
更新时间:2014-5-7 10:46:41 来源:www.chendgu-company.com 浏览次数: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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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代表处注册税务问题
1、采用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通知》【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200号】的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
2、采用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通知》【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200号】及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6]财税字第290号】的规定,对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原工商统一税税率5%)]
(二)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0%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滞纳金、罚款支出是否纳入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滞纳金、罚款不列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726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时,可不作为经费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利息收入可否冲减经费支出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其经费支出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1303号】的规定,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时,应以其实际发生的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其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
5、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何确定其经费支出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房屋、汽车、计算机等)所发生的支出,可以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该代表机构费用支出换算收入计税。若该代表机构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作为费用换算收入纳税有困难的,且能够设置、保存完整的账册、凭证,能够准确核算并记录上述费用的摊销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的,对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短折旧年限,不留残值,平均摊入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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