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代表处注册缴税
更新时间:2014-5-7 10:32:40 来源:www.chengdu-company.com 浏览次数: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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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外国代表处可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申报纳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户,其他企业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业务,或为其母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直接委派该常驻代表机构的公司除外)提供服务,不能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凭证,据以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可由常驻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税务机关批准,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并据以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外国代表处经费支出应包括哪些方面?
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常驻代表机构对上述经费支出额,须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
三、按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的公式
1、收入额的确定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
2、营业税的计算
应纳营业税=收入额×营业税税率5
3、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0
应纳外国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33
四、外国代表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外国代表处营业税按季申报,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五、代表处纳税收入的确定
1、自营贸易免税
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贸易进行联络洽谈,搜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由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直接签定商品贸易合同,并且能够提供总机构与中国境内制造厂家签定的购买商品合同以及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其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可免予征税。
2、总机构与代表处共同从事一项代理业务,应纳税所得的确定
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提供有关资料、凭证,证明其在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业务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暂按其收入的50核定在中国应申报纳税的金额。
3、广告代理业务的特殊规定
从事广告代理的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如果合同、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服务费金额,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实际取得的数额,可暂按合同、协议的金额的15作为该代表机构应取得的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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