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注册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更新时间:2015-4-29 15:42:56 来源:wwww 浏览次数: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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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注册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是开票人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而代索票人开具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优化税收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 “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 “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 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 销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 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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