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香港公司注册
更新时间:2014-6-12 20:50:06 来源:www.chengdu-company.com 浏览次数: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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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香港公司注册条件
1、香港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香港公司注册;
2、香港公司仍未开始营运或经营业务,或在紧接提出申请之前的3个月内没有营运或经营业务;
3、香港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4、香港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5、香港公司的资产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6、香港公司的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及
7、香港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不反对通知书」)。
8、撤销香港公司注册的申请须于不反对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3个月内,以表格NDR1交付公司注册处。表格须连同所须费用及不反对通知书一并交付。
香港公司撤销注册、剔除注册与清盘的区别
香港公司撤销注册、剔除注册与清盘三者的结果都是把香港公司解散。
1、香港公司清盘过程包括结算公司帐目及变卖公司资产,以便把净资产分配予公司成员和将公司解散。
2、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兼且符合有关条件的香港公司,可依据《公司条例》第750条藉申请撤销注册而将公司解散。以解散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来说,撤销注册是比较简单、廉宜和快捷的程序。
3、剔除注册是指公司注册处处长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并非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则处长可以依据《公司条例》15部,把公司的香港公司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当香港公司的名称从香港公司登记册剔除,公司便告解散。剔除注册是法例授予处长的权力,公司不可申请剔除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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